(2017)苏1302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49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旭,男,1991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旭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旭先后在宿迁市宿城区朋友网吧、星河网咖盗窃他人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281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6月1日,被告人陈旭在宿迁市宿城区楚街南门朋友网吧内,盗窃被害人刘某灰色VIVOX9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50元。2.2017年6月2日,被告人陈旭在宿迁市宿城区星河网咖内,盗窃被害人王某金色红米NOTE3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6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旭于2017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全部被追回并发还相应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王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旭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旭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樊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凤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