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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彭某、彭国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彭某,彭国现,姚凤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820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梁燕苹,女,1984年4月1日出生,住鄄城县,系原告之母。被告彭某。被告彭国现,男,1983年5月3日出生,住鄄城县。被告姚凤香,女,1982年3月1日出生,住鄄城县,系彭某之母。原告张某与被告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安人民陪审员  吕付钦人民陪审员  马家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