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彭某、彭国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彭某,彭国现,姚凤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820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梁燕苹,女,1984年4月1日出生,住鄄城县,系原告之母。被告彭某。被告彭国现,男,1983年5月3日出生,住鄄城县。被告姚凤香,女,1982年3月1日出生,住鄄城县,系彭某之母。原告张某与被告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安人民陪审员 吕付钦人民陪审员 马家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