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柳爱花与师文庆、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南阁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爱花,师文庆,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南阁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2民初2642号原告柳爱花,女,196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师文庆,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住方城县。被告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南阁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师文庆,任主任职务。原告柳爱花与被告师文庆、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南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阁村委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二被告清偿原告茶叶款2775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至2016年,被告师文庆、南阁村委会多次在原告柳爱花经营的茶叶店赊欠茶叶,2017年5月12日,经双方算账,被告共计欠原告茶叶款27750元,被告师文庆、南阁村委会在欠条上分别签名盖章。本院认为,二被告在原告经营的茶叶店赊购茶叶,应当及时清偿欠款。原告起诉二被告偿还欠款,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支付利息,未明确利率,本院酌定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被告师文庆、南阁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师文庆、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南阁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柳爱花欠款27750元。并自起诉之日(2017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被告师文庆、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南阁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权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