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广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温锦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广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温锦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449号原告:中山市广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炎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年升,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贵州,该司员工。被告:温锦兰,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原告中山市广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锦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广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广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山市广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广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恒勇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敏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