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4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与石义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石义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4民初91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80号。负责人:张伟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义民,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建华西路78号银狐大厦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53537080L。法定代表人:华洪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相波,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与被告石义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