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执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振宇与张达、赵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宇,张达,赵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字第1257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宇,男,1982年1月25日生,汉族,户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达,男,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赵雪,女,1978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瓦房店市。原告李振宇与被告张达、赵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瓦民初字第3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达名下位于瓦房店市X号房屋,查封至2020年6月8日,因案外人对该房屋提起执行异议,该房屋现不具备处分条件,且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