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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红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红梅,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财保82号申请人:杨红梅,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20日,住南部县。被申请人:张艳,女,汉族,生于1979年3月23日,住南部县。申请人杨红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艳所有的位于南部县X号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杨红梅以其所有的位于南部县X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红梅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艳所有的位于南部县X号楼X号房屋(产权证号:XXXXXXXXX**),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杨红梅所有的位于南部县X号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房权字第XXXXXXX**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杨红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鑫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