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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柴红梅与李冲、陈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红梅,李冲,陈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404号原告:柴红梅,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冬梅,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冲,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陈猛,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红梅诉被告李冲、陈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冲、陈猛的起诉。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红梅撤回对被告李冲、陈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柴红梅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波审 判 员  姚 威人民陪审员  刘长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