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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吉林方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磐石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张庆彬、磐石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方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张庆彬,磐石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方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磐石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奇峰,经理。被执行人:张庆彬,男,1965年6月14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磐石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生,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方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民终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159086.44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吉林方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磐石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张庆彬、磐石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伟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