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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阜城县东安加油中心、河北德冠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城县东安加油中心,河北德冠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阜城县东安加油中心,汉族,住所地阜城县东安市场。法定代表人:赵芝萍。被执行人:河北德冠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阜城县顺达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常凤才。本院在执行阜城县东安加油中心申请执行河北德冠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阜城县东安加油中心于2017-5-17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金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