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新元与管德武、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元,管德武,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259号原告:吴新元,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管德武,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盛景大厦1201室。法定代表人:许良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元与被告管德武、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钟成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