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颖与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梁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2民初311号原告:王颖,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梁俊,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王颖与被告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逾期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起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两张,之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梁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3日被告梁俊向原告王颖借款5000元,梁俊出具欠条一张。借条内容:��今从王颖处借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用期一个月(利息还款时付)。借款人:梁俊,2015年6月3日。”2015年9月30日被告梁俊向原告王颖借款5000元,梁俊出具欠条一张。借条内容:“今借到王颖伍仟元整(5000元)。借款人:梁俊,2015年9月30日。”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梁俊向原告王颖两次借款合计10000元整,由被告梁俊签名的两张借条为凭,证据充分,反映出梁俊借王颖借款的事实,故对王颖要求梁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梁俊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对王颖主张2015年6月3日借款5000元的利息,因双方约定借款用期一个月,故从2015年7月3日开始,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5000元时止,有法可依,本院予以支持。对2015年9月30日借款5000元的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2017年2月16日开始至还清借款5000元时止,有法可依,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颖借款本金10000元整。2015年6月3日借款5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7月3日开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5000元时止;2015年9月30日借款5000元的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2017年2月16日至还清借款5000元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0元,由被告梁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俊岭审 判 员 陶 薇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思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