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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谢中华、铜陵瑞龙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中华,铜陵瑞龙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390号之一申请人:谢中华,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59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瑞龙物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金山中路南侧2栋3楼左侧,法定代表人:刘红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中华与被执行人铜陵瑞龙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瑞龙物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铜陵瑞龙物业有限公司存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英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