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5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高强与宋东海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高强,宋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009号申请人王高强,男,汉族,1962年4月29日出生,甘肃省山丹县人,现住张掖市。身份证号码:62222********。被执行人宋东海,男,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身份证号码:622201********。申请执行人王高强与被执行人宋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50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雅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