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81执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天宝、泰顺县百汇装璜材料经营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宝,泰顺县百汇装璜材料经营部,沈希锋,何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天宝,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泰顺县百汇装璜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司前镇峰门新村B幢1-7号。经营者:何淑霞。被执行人:沈希锋,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何淑霞,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天宝与被执行人泰顺县百汇装璜材料经营部、沈希锋、何淑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泰顺县百汇装璜材料经营部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沈希锋已履行货款20000元,其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C3UZ**的长安牌汽车,除此被执行人沈希锋、何淑霞财产均被泰顺县人民法院控制,我院已依法向泰顺县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对于剩余的30000元货款,申请执行人李天宝与被执行人沈希锋私下达成还款协议,同时表示对其名下的车辆不做处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树审判员  项有良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