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328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忠文与张保建、淄博晴朗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文,张保建,淄博晴朗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3287号之四原告:张忠文,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被告:张保建,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滨州市博兴县。被告:淄博晴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谢家村。法定代表人:朱恒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文诉被告张保建、淄博晴朗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3元、诉讼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张忠文负担。审 判 员 张 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梦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