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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守玉与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玉,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780号原告:张守玉,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被告: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胜利街道办事处后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7438087X。法定代表人:康兆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昆明,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玉与被告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守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守玉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守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