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429朱守兵与孙茂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守兵,孙茂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429号原告:朱守兵,男,50岁,住盱眙县。被告:孙茂仁,男,56岁,住盱眙县。原告朱守兵诉被告孙茂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朱守兵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守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守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朱守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殷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