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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赖慧慧与邵建军、雷伟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慧慧,邵建军,雷伟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136号原告:赖慧慧,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邵建军,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雷伟康,畲,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慧慧与被告邵建军、雷伟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慧慧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建军、雷伟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慧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慧慧撤回对被告邵建军、雷伟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赖慧慧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方土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俊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