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3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白雨点与康保县康保镇大萝卜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雨点,康保县康保镇大萝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408号原告:白雨点,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保县。委托代理人王春来,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保县康保镇大萝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康保县康保镇大萝卜村。诉讼代表人:周存海,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樊登河(该村委会会计),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原告白雨点与被告康保县康保镇大萝卜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白雨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春来、被告康保县康保镇大萝卜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樊登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雨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补偿协议,给付征地补偿款1221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秦高速修路征用了我部分承包地。2016年12月二秦高速公路项目部将征地补偿款拨付到村委会。2017年4月5日村委会依法与所有被征地承包户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是家庭联产承包的农户,个人补偿29944元/亩。但是协议签订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我补偿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以征地补偿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础给付2017年1月至开庭之日的利息。康保县康保镇大萝卜村民委员会辩称,实行二轮土地承包以后,因村里有新生人口和去世人口,所以每3年就对土地进行小幅度调整,导致登记的被征收土地的承包户与实际占有被征收土地的承包户不一致。2017年3月份村委会召开会议决定给付被征地承包户及承包人口补偿款,但是村里有2/3的人口的土地没有被征收,不同意分配方案,所以一直没有发放土地补偿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因修建二秦高速公路征收了康保县康保镇大萝卜村的土地,其中原告白雨点承包土地4.8亩,被征收4.08亩。2017年3月29日康保县康保镇大萝卜村民委员会召开了由在村党员、村监会及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会议就二秦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进行了讨论并确定了按河北省文件,本着占谁地、给谁款的原则进行兑现的意见,参会人员通过并签字。2017年4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内容为:“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个人补偿29944元/亩。”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土地台账、会议纪要、《征地补偿协议》证实。2017年乡财政所分两次将土地补偿款的80%拨付到康保县康保镇大萝卜村民委员会,但村委会以部分村民不同意补偿方案为由一直没有发放补偿款。庭审后被告康保县康保镇大萝卜村民委员会以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已经被村民否决,对会议记录不再予以认可,并重新选出代表就土地补偿费分配一事一议,暂未出台新的分配方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分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来确定,没有分配方案引起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雨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2元,退还原告白雨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雪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郎妍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