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河南华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九江市键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九江市键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9民初648号申请人:河南华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为河南省长垣县宏力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占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景卫,该公司法务人员。被申请人:九江市键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明。申请人河南华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江市键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华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九江市键友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的土地。申请人河南华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华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九江市键友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的土地。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蔡海涛审判员 李珍荣审判员 吕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