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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88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军社诉王振卫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社,王振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889之一号申请人:高军社,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佳县。被申请人:王振卫,男,汉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住佳县。高军社与王振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陕0828民初88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振卫位于佳县坑镇本街的二层楼房,面积204.49平方米,房产证号:私房权证佳字第xxx**号,期限为三年。2017年7月18日,申请人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军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振卫位于佳县坑镇本街二层楼房的查封,面积204.49平方米,房产证号:私房权证佳字第x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培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