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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远庆、高秀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远庆,高秀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远庆,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秀勤,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东,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远庆因与被上诉人高秀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3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按上诉人杨远庆在一审法院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本案开庭传票,告知其与被上诉人高秀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7年7月18日下午3点在本院开庭,但根据杨远庆所提供的送达地址投递后,因当事人拒收导致该邮件被退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开庭传票应视为送达。上诉人杨远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远庆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232元,减半收取7616元,由上诉人杨远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贤玉审判员  何绍建审判员  赵 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