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德东、王志因犯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东,王志,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09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德东,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志,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德东、王志因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辽0281刑初754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刑初75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