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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德东、王志因犯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东,王志,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09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德东,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志,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德东、王志因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辽0281刑初754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刑初75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