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24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辉堂与祁烈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辉堂,祁烈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4民初455号原告:朱辉堂,男,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被告:祁烈武,男,195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原告朱辉堂诉被告祁烈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通知原告朱辉堂交纳案件受理费,2017年7月9日,原告朱辉堂以与被告祁烈武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辉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辉堂撤诉。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义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