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谭丽华与杨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丽华,杨治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2民初732号原告:谭丽华,女,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高平,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现住东安县,系原告之夫。被告:杨治军,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现住东安县。原告谭丽华与被告杨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谭丽华以被告杨治军已经归还了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丽华负担。审判员 蒋文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