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5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史某与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李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562号原告:史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6年6月19日以”申请补充证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方建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