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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春杰、何德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杰,何德华,罗正华,六盘水郎岱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杰,男,汉族,1967年8月1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六盘水市司法局旁)。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东,系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646340。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梅,系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8160821019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德华,男,汉族,1957年4月28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良,系贵州省六枝特区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3240901110074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正华,男,汉族,1953年1月23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审被告:六盘水郎岱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郎岱镇蔬菜批发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2035907826973。法定代表人:张卓,系该管委会主任。原审被告: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交通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214720134B。法定代表人:吴晓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克华,系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职工。原审被告: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圆通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89X8。法定代表人:伍卫民,职务不详。上诉人李春杰因与被上诉人何德华、罗正华及原审被告六盘水郎岱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诉人李春杰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3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3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春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高良萍审判员  张景强审判员  谭茶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梦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