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罗丹、李小勇等与余细细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丹,李小勇,邱云辉,余细细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243号原告罗丹,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原告李小勇,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原告邱云辉,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发福,南城县天井源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细细才,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丹、李小勇、邱云辉与被告余细细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丹、李小勇、邱云辉于2017年7月8日以约定还款时间未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丹、李小勇、邱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罗丹、李小勇、邱云辉负担。审判长 江 庆审判员 钟绍华审判员 严小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