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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吴明贤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刑初26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明贤,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8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检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明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明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吴明贤无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吉x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喇嘛甸镇一棵树村四组路口左转时,与自西向东由张某驾驶的吉x号小型面包车相撞,致两车损坏,摩托车乘坐人郭艳华受伤后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明贤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郭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明贤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并认为:被告人吴明贤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被告人吴明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张立新证言、事故责任认定书、酒精检测、死者死因鉴定意见、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检测单、归案情况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明贤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视被告人认罪态度及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明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刘秀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