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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德兴市支行、储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德兴市支行,储旭,徐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德兴市支行,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银城街道办滨河大道南门商城1号,机构代码67243338-6。诉讼代表人熊浩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储旭,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徐小妹,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德兴市支行与储旭、徐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6日委托拍卖被执行人储旭、徐小妹共同共有的位于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银城中路×号×单元×室(产权证号:德房权证德兴市字第××号)房产。2017年6月2日,买受人程建华以395,355元的最高竞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银城中路×号×单元×室(产权证号:德房权德兴市字第××号号)房产归买受人程建华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程建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程建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程佳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余令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