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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0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与韩志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韩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0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333号。代表人:毛学伟,行长。被执行人:韩志新,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青川乡乡直机关。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申请执行韩志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黑0104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韩志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了被执行人韩志新名下的房产,该查封房产暂不具备处理条件。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韩志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韩志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