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枞阳县万企投资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枞阳县万企投资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万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官埠桥镇。组织机构代码05016472-4。被执行人:张某,男,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枞阳县万企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友明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本此申请执行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枞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0722执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