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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苏栋斌与苏巨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栋斌,苏巨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1468号原告苏栋斌,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委托代理人韦英德,男,1945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两江镇。被告苏巨吉,男,1942年3月4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委托代理人莫苦辛,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栋斌与被告苏巨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栋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苏栋斌负担。审判员  袁慧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芳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