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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美菊与楼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菊,楼微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1772号原告:杨美菊,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楼微微,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杨美菊为与被告楼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共计人民币296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6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楼微微因缺乏资金自2013年起陆续多次向原告杨美菊借款,2015年4月28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分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楼微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杨美菊借款人民币260000元。若被告楼微微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6010元,由被告楼微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650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叶春娟人民陪审员  王建勇人民陪审员  何金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