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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860号申请执行人: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延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浩。被执行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鑫。本院在执行(2016)鲁1623民初3258号民事调解书,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99643.40元,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623民初3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建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