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行审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82行审100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韩勇,局长。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南峰。法定代表人蒋万生。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字[2008]8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建土政罚字[2008]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6年6月,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德市梅城镇葛家村占用土地21368平方米动工平整,用于工业建设。其中所占土地18606平方米为待置换用地,611平方米为圈外林地,294平方米为圈外园地,1857平方米为基本农田,现已建房屋建筑面积600平方米,涉及占用基本农田。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1368平方米土地;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600平方米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待置换用地、圈外园地和圈外林地每平方米15元及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3909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08年10月16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缴纳了罚款人民币339090元。2017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积催字[2017]第28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土政罚字[2008]8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1368平方米土地、拆除违法建造的600平方米房屋及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交由建德市梅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