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戚超梅与王路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超梅,王路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047号原告:戚超梅,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路平,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35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生,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戚超梅与被告王路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戚超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戚超梅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超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超梅负担。审 判 长 吴贯超审 判 员 孔庆会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