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湖北星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黄雪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星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雪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1民初803号原告:湖北星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经济开发区书台街*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2005539339865。法定代表人:付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建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文庆,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雪平,又名黄雪萍,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嘉鱼县。湖北星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黄雪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星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被告已经主动向其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履行返还不当得利义务,该案无需继续审判,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星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湖北星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成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梦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