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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22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鄯善县华宇燃气供应有限责任公司,鄯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2122行初13号原告:鄯善县华宇燃气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鄯善县新城路2290号法定代表人廖中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翠红,鄯善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鄯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XX,局长。委托代理人郑丽,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鄯善县华宇燃气供应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被告鄯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鄯善县华宇燃气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鄯善县华宇燃气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 磊审 判 员  吕梁军人民陪审员  卲志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佳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