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稷执字第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唐文兵与樊建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兵,樊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稷执字第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文兵,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马桥村十五组一号。被执行人:樊建龙,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西社镇仁义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文兵与被执行人樊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稷执字第1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王学道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建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