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瑞福与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披甲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福,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披甲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336号原告:王瑞福,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披甲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边东谱,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福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披甲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9元,由原告王瑞福负担。审 判 员 张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时营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