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执保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凤兰与李文祥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冻 结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保37号之一申请保全人:李凤兰,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临湘市。被保全人:李文祥,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省临湘市。本院依据临湘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2财保20号民事裁定,立案执行申请保全人李凤兰与被保全人李文祥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经查被保全人李文祥投资开办的湖南星安祥贸易有限公司在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马安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有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南星安祥贸易有限公司在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马安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货款2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丁月亮审判员 杨汉明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