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潍沃重型汽配经销部与张宗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铜峡市潍沃重型汽配经销部,张宗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2026号原告:肖海峰,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被告:桑树成,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被告:汤红梅,女,52岁,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青铜峡市。原告肖海峰与被告桑树成、汤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肖海峰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肖海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计760元,由原告肖海峰负担。审 判 长 赵庆伟人民陪审员 吕长祜人民陪审员 蔡建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仇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