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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恢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纪凤与黄世坤、唐世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纪凤,黄世坤,唐世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恢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纪凤,女,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黄世坤,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唐世彬,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刘纪凤与黄世坤、唐世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的(2011)什邡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黄世坤、唐世彬需支付申请人48901.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什邡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渤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