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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曹迎龙、陶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迎龙,陶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446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迎龙,男,汉族,1991年4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2015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警一队民警抓获,同年10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赵英秀,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陶瑞,男,汉族,1986年7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捕前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1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警一队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11月2日转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迎龙、陶瑞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迎龙、陶瑞、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曹迎龙的申请指派的辩护人赵英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10月,被告人曹迎龙在本区盗窃自行车27起,总价值24872元;被告人陶瑞盗窃自行车3起,总价值4930元。其中两人共同盗窃1起,盗窃价值1799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迎龙、陶瑞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两被告人依法判处。并向法庭提交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被告人曹迎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迎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其主动交代了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陶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2日晚,被告人曹迎龙伙同他人来到本区洞山新村东门一辅导班门口,将被害人程某的一辆捷安特XTC800山地自行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2803元。2.2016年6月4日晚,被告人曹迎龙来到本区朝阳路“飞宇”网吧11店门口,于次日凌晨2时许,将被害人徐某1的一辆邦德富士达山地自行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2755元。3.2016年6月10日晚22时许,被告人曹迎龙来到本区供电局旁的“飞宇”网吧10店门口,将被害人苏某的一辆永久YE245K自行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定,被盗自行车价值470元。4.2016年6月24日晚,被告人曹迎龙来到本区南山村C2区11号楼一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沈某1的一辆捷安特刺客770山地自行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1638元。5.2016年6月27日晚,被告人曹迎龙来到本区新体育场英派斯健身房门口,将被害人杨某1的一辆美利达公爵500山地自行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1636元。6.2016年7月4日晚,被告人曹迎龙来到本区淮河大道小主人教育补习班楼道口,将被害人陈某1的一辆美利达公爵600山地自行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2548元。7.2016年7月14日晚,被告人曹迎龙来到本区泉山淮南师范学院一男生宿舍楼下,将被害人王某1的一辆永久牌R8山地自行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931元。8.2016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曹迎龙来到本区朝阳西路梦工厂6店门口,将被害人朱某的一辆上海永久牌A7款山地自行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833元。9.2016年7月24日上午,被告人曹迎龙来到本区国庆路大润发超市门口附近,将被害人张某1的一辆美利达战神-X山地自行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2686元。10.2016年8月1日下午,被告人曹迎龙来到本区朝阳路苏果超市边的恒康大药房门口,将被害人姚某的一辆女士捷安特26型山地自行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110元。11.2016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曹迎龙来到本区老龙眼水云庭小区“乐途”网咖大厅,将被害人吴某的一辆美国大行牌自行车盗走。因无实物,且被害人无法提供车辆规格型号等信息,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对车辆进行价值鉴定。12.2016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曹迎龙来本区淮河大道老教院附近,将被害人陈某2的一辆捷安特山地自行车盗走。因无实物,且被害人无法提供车辆规格型号等信息,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对车辆进行价值鉴定。13.2016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曹迎龙来到本区新淮五一商场“硕博”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杨某2的一辆UCC牌自行车盗走。因无实物,且被害人无法提供车辆规格型号等信息,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对车辆进行价值鉴定。14.2016年8月11日下午,被告人曹迎龙来本区“飞宇”网吧11店门口,将被害人张某2的一辆捷安特ATX777山地自行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2323元。15.2016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曹迎龙来到本区国庆路大润发超市门口,将被害人王某2的一辆捷安特ATX777山地自行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2423元。16.2016年8月26日晚,被告人曹迎龙来到本区田东金东辉小区,将被害人胡某1的一辆捷安特山地自行车盗走。因无实物,且被害人无法提供车辆规格型号等信息,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对车辆进行价值鉴定。17.2016年8月29日晚,被告人曹迎龙来到本区小陈某5,将被害人陈某3的一辆捷安特ATX770山地自行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1259元。18.2016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曹迎龙来到本区南岭新村2号楼3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关某的一辆喜德盛牌自行车盗走。因无实物,且被害人无法提供车辆规格型号等信息,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对车辆进行价值鉴定。19.2016年8月31日晚,被告人曹迎龙来到本区淮河嘉苑小区9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刘某1的一辆组装山地自行车盗走。因无实物,且被害人无法提供车辆规格型号等信息,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对车辆进行价值鉴定。20.206年9月2日中午,被告人曹迎龙来到本区香港街王郢孜附近,将被害人轩传杏的一辆蓝色女士自行车盗走。因无实物,且被害人无法提供车辆规格型号等信息,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对车辆进行价值鉴定。21.2016年9月7日晚,被告人曹迎龙来到本区淮河嘉苑4号楼附近,将被害人杨某3的一辆山地自行车盗走。因无实物,且被害人无法提供车辆规格型号等信息,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对车辆进行价值鉴定。22.2016年9月23日晚,被告人曹迎龙来到本区新淮村“飞宇”网吧四店门口,将被害人谢某的一辆富士达龙途山地自行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470元。23.2016年10月2日晚,被告人曹迎龙来到本区老龙眼龙眼新村69号楼3单元楼道,将被害人刘某2的一辆骓驰牌自行车盗走。因无实物,且被害人无法提供车辆规格型号等信息,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对车辆进行价值鉴定。24.2016年10月4日晚,被告人曹迎龙来到本区老龙眼清水湾7号楼附近,将被害人沈某2的一辆喜德盛牌自行车盗走。因无实物,且被害人无法提供车辆规格型号等信息,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对车辆进行价值鉴定。25.2016年10月5日晚,被告人曹迎龙来到本区龙湖公园南门附近,将被害人徐某2的一辆凤凰牌26型自行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188元。26.2016年10月6日晚,被告人曹迎龙来到本区泉山苏果超市附近,将被害人王某3的一辆粉红色自行车盗走。因无实物,且被害人无法提供车辆规格型号等信息,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对车辆进行价值鉴定。27.2016年10月4日晚,被告人曹迎龙伙同被告人陶瑞到本区泉山“黑贝”网吧门口,将被害人胡某2的一辆白色“捷安特”777山地自行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1799元。28.2016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陶瑞伙同耿某(已行政处罚)来到本区陈家岗“发现”网咖门口,在对被害人代某的一辆捷安特ATX660山地自行车进行盗窃时,耿某被现场抓获,陶瑞逃离现场。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1453元。29.2016年6月22日中午,被告人陶瑞来到本区新体育馆斜对面的钻石星座售楼部门口,将被害人刘某3的一辆捷安特ATX770山地自行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1678元。2016年10月18日23时许,淮南市公安局田某2分局刑警一队民警在本区舜耕小街“品言”网吧内抓获被告人曹迎龙。次日,在本区妇幼保健院北侧一巷道内将被告人陶瑞抓获。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本院(2011)田刑初字第00097号、(2013)田刑初字第00266号、(2015)田刑初字第00651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胡某2、代某、刘某3、程某、徐某1、苏某、沈某1、杨某1、陈某4、王某1、朱某、张某1、姚某、吴某、陈某2、杨某2、张某2、王某2、胡某1、陈某3、关某、刘某1、轩某、杨某3、谢某、刘某2、沈某2、徐某2、王某3的陈述、同案人耿全华的陈述、被告人曹迎龙、陶瑞的供述、辨认笔录、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淮价认证〔2016〕455号、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迎龙、陶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曹迎龙单独作案26起,伙同陶瑞作案1起,盗窃物品可认定价值共计24872元;被告人陶瑞单独作案2起,伙同曹迎龙作案1起,盗窃物品总价值49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曹迎龙、陶瑞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曹迎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如实供述了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曹迎龙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陶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迎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二、被告人陶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三、对被告人曹迎龙、陶瑞盗窃的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英审 判 员  张 霞人民陪审员  蔡景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