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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玉在、蒋俊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在,蒋俊禄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189号申请人:孙玉在,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举,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申请人:蒋俊禄,男,汉族,1978年6月18日出生,,住阜城县。申请人孙玉在与被申请人蒋俊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玉在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俊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河北升财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已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玉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蒋俊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蒋俊禄名下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孙玉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凯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