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雷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28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沛,女,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曾因犯拐骗儿童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8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抓获并羁押,因吸毒,同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沛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政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9日15时许,吸毒人员宋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雷沛提出购买100元毒品,并约定在雷州市雷南大道十字路麦肯基店附近交易。双方先后到达约定地点后,被告人雷沛将1小包毒品交给宋某,在宋某准备通过微信将购买毒品的资金付给雷沛时,双方被公安民警抓获。缴获宋某向雷沛购买的毒品1小包,经称量净重为0.58克;缴获雷沛携带的毒品2小包,经称量净重分别为2.50克、0.12克。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成分。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雷沛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沛曾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雷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15时许,吸毒人员宋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雷沛提出欲购买100元毒品,被告人雷沛表示同意,并双方约定在雷州市雷南大道十字路口麦肯基店附近交易。不久,双方先后到达约定地点,接着,被告人雷沛将1小包毒品贩卖给宋某,在宋某准备通过微信将购买毒品的毒资付给被告人雷沛时,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现场缴获宋某向被告人雷沛购买的毒品1小包;缴获被告人雷沛身上携带的毒品2小包及白色杂牌手机1部、银色五羊本田牌船式二轮摩托车1辆。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向被告人雷沛购买的1小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雷沛携带的2小包毒品,其中1小包净重为2.50克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小包净重为0.12克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2017年2月19日,在见证人陈某的见证下,雷州市公安局城外派出所与被告人雷沛对缴获的3小包毒品进行现场称量,称量结果为:宋某向被告人雷沛购买的1小包毒品净重为0.58克,被告人雷沛携带的2小包毒品净重分别为2.50克、0.12克。被告人雷沛对该称量结果无异议。庭审中,被告人雷沛对称量结果及理化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亦均无异议。又查明,被告人雷沛曾因犯拐骗儿童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8日刑满被释放。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缴获随案的2小包净重共计3.08克甲基苯丙胺毒品和1小包净重0.12克海洛因毒品、白色杂牌手机1部、银色五羊本田牌船式二轮摩托车1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雷沛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涉案财物清单、(2014)湛某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3、称量笔录及照片;4、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化)字[2017]02113号理化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现场照片;6、辨认、指认笔录、照片及说明;7、证人宋某的证言;8、被告人雷沛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且被告人雷沛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沛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且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海洛因净重分别为3.08克和0.12克,共计3.2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沛曾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沛贩卖不同类型毒品,本院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雷沛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随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3.08克、海洛因净重0.12克属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白色杂牌手机1部、银色五羊本田牌船式二轮摩托车1辆是被告人雷沛供其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雷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获随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3.08克、海洛因净重0.12克属违禁品,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手机1部、银色五羊本田牌船式二轮摩托车1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春熙审 判 员 周 盼人民陪审员 吴守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