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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孟宪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宪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利,董事长。被执行人孟宪堂,男,56岁,住浑江区东兴街17委。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孟宪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白山仲裁字第55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孟宪堂应给付申请人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权利人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白山仲裁字第55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刁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