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任善刚、杜江、龙中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善刚,杜江,龙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任善刚,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被执行人:杜江,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寿安镇。被执行人:龙中平,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寿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31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对任善刚申请执行杜江、龙中平劳务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江、龙中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2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2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同年3月6日,本院查封了龙中平所有位于蒲江县寿��镇花语路建筑面积为129.07平方米、紫藤街建筑面积为90.4平方米的2套房屋(均设定抵押)。同月10日,本院扣划了龙中平银行存款6056.52元。上述查封的2套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目前本院未发现2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任善刚也未能提供2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强执行员 谢拥政执行���姚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冉佩迪 来源:百度“”